我国法律只有恶意欠薪罪,没有恶意讨薪罪,但是可以收集相关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的证据,以恶意欠薪罪来追诉。具有以下行为的,应该予以立案侦查: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3、拖欠的数额较大的;4、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
恶意讨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
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工程甲方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厚,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达施工现场讨要更多的劳务薪资,如工程甲方拒绝支付更多的劳务薪资,则聚众闹事拒绝撤离施工现场,并向工程甲方无理索要高额的撤场费。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
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时,拒绝承担工程合同中明文规定所涉及的协议责任,与工程甲方吵闹、辱骂从而发生矛盾、冲突。
3、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承包商因个人原因故意拖欠、押扣劳动者一两个月甚至更多工资不发,然后告诉农民工是因为工程甲方的工程款没有下拨下来,想要发放工资就必须先向工程甲方要拿到工程款,以欺瞒双方的形式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工程甲方单位讨要薪资。
4、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
部分社会劳务分包人员利用或假借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在发生项目亏损或工程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工程合同协议义务,指使教唆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劳务薪资。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利用弱势群体的身体,不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恶意讨要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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