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02 18:12:41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农村宅基地买卖判决书典型案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2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村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村。

上诉人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月,王起诉白原审法院称:1997年1月16日,我与白签定《房屋出售协议书》,购买白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房屋八间及院落。白承诺为我办理承诺为我办理过户及过户迁入手续,白承担相应费用;房屋总价为十万元,我先行支付九万元,待白办理完毕一切手续后,再支付另外的一万元。该协议签署还取得了村委会的认可。我在支付了九万元购房款后,多次催促白办理相关手续。1997年1月20日我对原有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一间房屋,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2007年12月,白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我返还房屋。2008年1月11日,法院判决确认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我将涉诉房屋腾空交还白等。由于房屋价格原因及白的不诚信,导致我无力再行购房。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白赔偿我区位补偿价损失、装修损失、无因管理损失等共计七十万元。

白辩称:我与王于1997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原本无效。王自1997年1月开始管理此房屋,并将该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至今已有十一年。王主张对房屋进行翻建的情况我并不清楚。因此我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王返还我1997年1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房租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元。

针对白的反诉王辩称:坚持我的诉讼意见,不同意其反诉要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王与白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我院认定无效,对此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就王对房屋的扩建及添附部分,白应当折价补偿。因双方签订的无效合同确会为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白对此亦应当进行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处。王主张的无因管理损失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王与白对于王在使用涉诉房屋受益的具体数额均未提交证据,对此法院亦酌情处理。据此判决:一、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补偿王房屋扩建、添附折价款并赔偿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二、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白收益款人民币五千元。三、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白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后,白不服并上诉志本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同意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6日,王与白签定《房屋出售协议书》。白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院内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王先支付房款九万元,剩余一万元双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付。协议签订后,王向白支付放款九万元,白将房屋交付给了王。2007年白以王系非农业户口、不得取得宅基的使用权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王、白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王将购买的房屋腾空后交还给白,白返还王房款九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王与白因赔偿损失等再次发生诉争后,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诉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涉诉房屋的拆迁补偿价铬总额为540855元,其中区位补偿价为432840元;涉诉房屋价格为60947元,王与白确认确认王自建房屋11.78平方米、房屋价值2924元。附属价值物为31430元、装修价值为15638元,双方确认暖气、电表、上水、水池、棚子、铁栅栏门、防盗门、狗窝、灯泡、吊顶、隔断、暖气罩、水磨石地面、院墙等部分中王投入20954.05元。王另表示其为房屋做下水设施支出418元,但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2008)朝民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本案中,王与白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为无效,对造成协议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双方所签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从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内容上,应当说是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已依协议确定的内容各自履行了相关义务。从双方买卖关系上看,此后白的反悔,应当说是一种违反诚信的行为。由此给相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原审法院依据评估结果判决由白给付王房屋扩建、添附折价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王过高的请求及白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白上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费2704元,由王负担1000元(已缴纳),由白负担17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王负担3200元(已缴纳),由白负担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反诉费2234元,由白负担2000元(已缴纳),由王负担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白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

审判员张

代理审判员付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全文2.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买卖是不合法的。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
    更新时间:2024-01-15 16:30:11
查看宅基地买卖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宅基地买卖 最新知识
针对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解读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解读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