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按照不少于二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在学生进出校门时,要组织专人维护学校内外秩序;学校应建立专、兼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队伍……”今天(21日),由市综治委制定的《青岛市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下发实施。《办法》指出,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安全保卫、安全联防、快速反应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高级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幼儿(园、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各类课外班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办法》从厘清各部门职责任务和规范学校内部、周边安全管理措施等12个方面入手,细化作出了68条规定,其中包括:
在“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方面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执法等10多个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在“学校安全保卫”方面规定,学校应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健全门卫查验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准入登记制度;应在各出入口或显要位置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灯箱,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应在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防入侵报警设施。
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学校应急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学校应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及电梯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置能够覆盖学校各个区域的应急广播。
在“学校安全教育”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方面规定,学校应对学生进行防盗和人身防护、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统一颜色、统一粘贴标识;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每辆校车上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安保人员。
在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和“学校及周边社会矛盾化解”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学校应坚持警校联动,在学生上学、放学和晚修等时段,实行校园门前专职保安定人、定岗、定点值守。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涉及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协作机制和学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通讯员:王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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