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在实习期内很容易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一问题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实习单位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的,应该以工伤论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的同时,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劳动报酬,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是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实习生愿意到实习单位实习,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并付出了劳动;实习单位则为实习生提供实习工作的条件,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已履行了劳动义务并享有劳动报酬,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接下来看一则案例。
董某就读于某大学,在2015年9九月份学校安排其到某机械公司实习,董某、学校、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某日在加班工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之后三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现在董某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利益,问应当要求谁赔偿?
律师观点:首先,机械公司未尽到管理、保护之责,应对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学校作为劳动派出单位,应控制和防范风险,董某经常被安排加班,且在加班中发生事故,学校如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实习单位的安全防范督促义务,故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可将该机械公司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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