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是:
1、双重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法律性质是
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性质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
3、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后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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