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发放贷款进而导致违约事件发生之时,如果该责任可归咎于违约方当事人的主观失误,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后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银行未能按期放贷并非由买卖双方原因引起,且贷款申请未能通过也并非买卖双方怠忽职守之过,而是受到银行贷款总额限制等外界压力的制约,在这种情形之下则并不构成立约违约行为,卖方亦需将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予以退还。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卖方并无权利请求额外的赔偿。贷款未能审批通过使购买者无法依照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偿还房款,从而构成了违约行为。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与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包括已经得到补偿的部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预期可以获取的收益,但上述所有损失均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由于违约可能会引发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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