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提交退房申请。购房者可采用挂号信函、传真或电话方式向开发商表达其退房意向。若退房原因源于开发商方面的过失,则应由开发商负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如已签署的购房合同中有约定退房的赔偿标准,则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但若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购房者有权额外请求赔偿。
2.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手续。在购房者提出退房要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并负责协助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手续。
3.开发商退还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须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通知后,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同时还需妥善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事宜。若未能顺利完成上述事项,自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之日起的第十六个自然日起直至购房者成功收回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均需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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