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是指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法院何时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规定的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1、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
3、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二、隐瞒精神病无效婚姻对吗
对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未愈好,那么一方不是要求离婚,而是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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