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如何的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是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地役权的相关规定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三、地役权登记提交哪些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XX市房屋地役权合同(可查询地役权合同范本);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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