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审查阶段程序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
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或反请求(如有的话)。
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
3、开庭审理
4、调解
5、裁决及其效力
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有哪些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
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指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等,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交换材料,进行书面辩论。
三、仲裁解决与诉讼解决有何区别
1、主管的范围不同
诉讼主管的范围原则上比仲裁宽。仲裁只能解决某些争议事项,大都限于民事和商事纠纷,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却不能仲裁,但是可以进行诉讼。
2、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同
3、对案件的处理程序不同
4、对案件的处理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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