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由于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如果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能适用等待查封的规定,则不能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也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2、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3、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4、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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