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补偿
时间:2023-05-31 15:45:37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转让、出租、分享等方式取得。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缴纳或者抵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二是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后一款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的实际年限和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这种补偿可分为两种情况:

(1)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时,出让人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情况,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转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补偿标准取决于土地使用者的损失。一般来说,被补偿的费用应当承担土地使用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二)以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即出让人与使用者协商以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交换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换时,双方同意结算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使用者以交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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