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非工资:区分病假期间的费用性质
时间:2023-09-09 02:50:12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文字讲述了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受害人需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而赔偿义务人则有责任承担这些费用。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增加的生活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和后续治疗费用,也应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这些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病 假 期 间 的 营 养 费 属 于 哪 种 费 用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病假期间的营养费属于哪种费用?

在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或者修养期间,企业应当给予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关于病假期间的营养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或者修养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病假期间的营养费属于哪种费用。

因此,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病假期间的营养费不属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范畴,而应当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给予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在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这些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病假期间的营养费属于医疗保险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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