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之房在双方签订完备的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时,其法定产权凭证理所当然地应为房产证。
然而,房地产预售合同与房产证在此处有两个显著的区别:
首先,房屋预售合同是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文书,是约定购买方与开发商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性文件。
而房产证则主要用于标识房屋所有权及其行使效力的官方依据。
因此,眼下房产证仅能以官方授权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方式获得。
其次,双方签署的房屋预售合同,其签约主体包括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可见,房产证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进行发放处理,其合法性和权威程度自然要高于任何私自交易或自行绘制的房产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全文4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