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24 17:01:20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775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一、承揽加工需要合同期限吗

承揽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承揽合同的期限,由定作人和承揽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共同承揽人的义务是什么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三、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四)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五)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七)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九)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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