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拥有广泛的决策权,涉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以及审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事项。同时,股东大会还有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决策权。因此,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1.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属于董事会。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及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负责。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召开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从理论上来说,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必备机构,被看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享有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股 东 大 会 需 要 讨 论 的 内 容 : 经 营 方 针 与 投 资 计 划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达到的目标以及将现有收入变换为某种资产并持有的投资计划。这些计划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因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运行中常见的重大问题,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都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这是因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享有决策权。通过股东大会,公司可以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各项重要事项。因此,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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