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公司是否有权撤销股东会决议?
公司是无权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但公司股东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议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没有权利撤销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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