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73号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本;
3、分支机构应公示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
4、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
5、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6、从事存量房转让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示范文本,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推荐文本;
7、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8、从事房屋租赁居间业务的机构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示范文本;
9、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10、本机构有效的投诉电话;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公示的相关资料。
二、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区建委鲁谷房管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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