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房【2008】256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倡导本行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
三、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原推出的中介服务指导价不再使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使服务收费随市场的情况而变化,随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与质量进行调节。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存量房买卖(二手房)代理费市场参考价
(二00九年第一季度)
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备注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成交价总额2%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求登记、媒体发布
信息匹配
陪同看房
谈判协调
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权证办理服务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
卖合同》成交价总额0.2%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办产权证
代办土地证
代办银行贷款、解抵押
物业交割服务费协助办理户口迁出成交价总额0.2%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全文7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