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应当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那么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应当在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一个刑罚幅度以下判处刑罚,该刑罚幅度是一个固定的组合,减轻处罚时应当适用于整个组合而不单单是主刑。
其次,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往往是附加于主刑的,一般根据主刑的轻重规定与之相当的附加刑。减轻处罚应先确定主刑的减轻处罚,然后在主刑减轻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附加刑的刑种、幅度以及是否单独适用。
最后,如果主刑减轻而附加刑没有减轻,则会出现主刑与附加刑不在同一量刑幅度之内的情形,这将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什么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刑事处罚中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外国人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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