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增强对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复议制度是把行政纠纷依法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防止行政纠纷扩大和激化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应有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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