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原则的内涵包括
时间:2023-08-14 11:12:37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治原则的内涵包括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行政。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具体如下:

1、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的法律效力并且其中明确提到全国各行政机关是都有维护我国的宪法,保障宪法实施的这种最基本的职责的,其他的还包括权力制约人民主权;

2、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现代侦查——法治原则与科学方法的有机结合

如上所述,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是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不可混为一谈。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侦查的过程,既表现为查明案情的认识过程,也表现为价值选择的执法过程。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活动离不开法律价值论的指引。特别在提出和验证作案人假说时,究竟是以无罪推定为指导,还是以有罪推定为指导,往往决定了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重要分野。

所谓作案人假说,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划定侦查范围,进而确定重点嫌疑对象的过程。作案人假说的形成,是侦查成败的关键一环,它既是前期侦查成果的总结,也是侦查进一步深化的基础。由于已有初步证据证明作案人涉嫌犯罪,出于思维惯性,侦查人员此时极易误入有罪推定。而一旦从有罪推定出发,侦查人员就会把侦查假说视为侦查结论,甚至不惜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极易产生冤假错案。因此,在侦查假说的提出和验证过程中,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用无罪推定为侦查假说设立必要的法律边界和验证规则。具体如下:

(一)从无罪推定出发,作案人假说做为一种事实推测,不能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从事实认识角度,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证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但从法律上讲,却无权认定谁是罪犯。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只要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个——无罪。因而,从无罪推定出发,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自觉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从无罪推定出发,作案人假说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侦查机关承担。首先,无罪推定要求侦查机关不能凭空假说、无端猜测。特别是作案人假说,必须建立在初步侦查取证的基础之上。其次,如果侦查机关根据作案人假说采取侦查行动,特别是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则要求侦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提出相当程度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进行。否则,即为违法。

(三)从无罪推定出发,在作案人假说无法查实时,法律上只能按存疑从无处理。如上所述,作案人假说最终可能查实,也可能查否,或者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查否。对于第三种情形,就必须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次加以区分处理:一方面,从事实认识角度,侦查机关可继续坚持原来的作案人假说,对涉嫌人继续开展侦查,直至查明全部案情;但另一方面,从法律处理角度,凡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人身、财产等强制措施的,都应在期满后及时解除。不能以侦查假说尚未查否为由,来抵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的法律处理;也不能因已经作出某种法律处理,而轻易放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努力。

总之,侦查假说是不可或缺的科学方法,无罪推定是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把科学方法与法治原则有机结合,正是现代侦查的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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