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有,一、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二、司法活动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的依据。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设计司法鉴定权的配置;司法鉴定主体资格、权利、义务、责任;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审查等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
在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地方法规和部门鉴定规章中确定的司法鉴定原则很多,其中合法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普遍一致的,而且是主要的。业内人士简称为“司法鉴定四原则”。
至今未见国内学者对这些原则作过专门的诠释,仅在少数教科书上有简要表述。笔者以为,探索这些原则的内涵、立法要义以及实施要求,对于指导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改革和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以至于证据审查活动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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