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当他们相互之间就同一问题所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如何审查,怎样决定取舍?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由办案人员召集各个作出鉴定结论的人员,研究各个鉴定结论作出的依据和条件,找出存在差异和矛盾的原因,在全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决定取舍。在一般情况下,上级部门的技术设备、人员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的能力要比下级部门强一些,其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大一些,但丝毫也并不意味着上级部门的鉴定结论就可盲目采用。
二是重点审查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为人情案、关系案。
三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被鉴定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不同的反应形象是否为同一客体留下来的问题,因此被鉴定的客体必须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所谓特定性,是指一物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所谓稳定,是指物品特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性不变。如果被鉴定客体缺乏这种特定性和稳定性,就不能进行同一认定。
四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是否属同一认定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进行同一认定的客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现在的同一认定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形象痕迹,因此除了对手印、唇印、笔迹等形象痕迹能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五是对同一认定结论审查审查同一认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同一认定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如要经历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判、制作鉴定书这几个阶段。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六是对物质物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其种类。这种分析通常要采用仪器和化学方法来确定,因此,如果在鉴定中仅仅进行外观检查,或者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测定,鉴定结论必然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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