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民被征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一、农民被征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农民被征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土地补偿费。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的补偿费是直接补偿给村集体的;
(2)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住宅补偿肯定是直接补偿给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如果涉及到产权置换的,那么应给予安置补助费;
(3)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主要是指土地上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的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由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