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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2、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1999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7日冀劳[19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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