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在签订征地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接受村民监督。
北京市日前公布的这一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要求,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不低于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补助费最多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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