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受理小产权房经济纠纷
时间:2023-05-02 19:03:02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小产权房?中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明等法定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转让或出售给非集体成员的第三人,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或置换。发产权证的州叫“大产权房”,不发产权证的州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之间的纠纷不是房屋所有权的问题,而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小产权主要有三种解释:1。对于开发商的产权来说,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者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者的产权被开发商的一个产权分割。2根据房屋再次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称为大产权,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称为小产权。按照这个解释,普通商品房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是小产权房。三。其区别在于产权证的发证机关。国家颁发的产权称为大产权。非国家发行、乡镇政府发行的产权称为小产权。又称乡镇产权。乡镇产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前两种解释中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在转让时付清购房款或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出售。然而,小产权第三次解释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无法取得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证书。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土地利用管制制度。2008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但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产权证。2009年9月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准闲置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当地政府重申,要叫停各类小产权房。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2012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在“2011年房地产土地管理与调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以来,各地土地市场招拍挂现象要及时上报。同时,对闲置土地等违法案件进行限期处理,包括小产权房试点处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使用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和价格。《决定》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没有谈到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等具体问题。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严格遵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小规模”在建、出售“产权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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