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变革的研究
时间:2023-07-07 19:31:49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有两种不同的公示方法。其一是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还是占有改定,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与动产质权,将通过物权的转移实现公示的效果。其二是登记。针对不动产,需要通过登记来实现公示的效果。登记包含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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