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3-06 09:31:58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①无可否认,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并没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有关人身权中的义务。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一、什么情况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人格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害人以侵权为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害人以侵权为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但该特定纪念物品需是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侵权方的行为如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就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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