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赔偿责任: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租赁房屋漏水致家具被淹怎么维修
租赁房屋漏水致家具被淹,由出租人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小区电动车被盗物业需要赔偿吗
1.如果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或损坏。如果物业能够证明是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不赔偿,反之物业作为附义务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车没有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物业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6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