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小杨在某饭店应聘,得到一份厨师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他按规定进行了体检,并取得北京市某区卫生管理部门颁布的健康合格证,证明他没有任何传染病,可以从事餐饮业工作。
小杨与饭店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后,工作很努力,一年后被饭店提升为厨师长。1998年7月16日,根据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饭店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年度体检。3天后,小杨拿到自己的化验单,出乎意料地发现,上面写着“澳抗阳性”。小杨怀疑化验有误,又复查了一次,可化验的结果仍然如此。为此,他的健康合格证被卫生管理部门吊销了。饭店停止了他的厨师工作,让他到人事部报到。“根据国家规定,你没有健康合格证,就不能再干厨师了。”人事部窦部长直截了当地对小杨说,"饭店决定让你去地下汽车库看管汽车,因为只有这项工作不需要健康合格证。”“可是按劳动合同,我应该是干厨师的,凭什么让我去看汽车呀?"小杨不满地问。“因为医生说了,你这种病一般是不能完全治好的。所以,以后可能你再也干不了厨师了,只能干点儿其他工作。”“那也不能就让我去看汽车呀,应该给我安排一个好点儿的工作吧。我现在明确表示,让我看汽车,我不干。”“看汽车这工作你要是不干……”窦部长一副认真的样子,"饭店也没有其他工作适合你做了,今天就算正式通知你,30天以后,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既没到期,又没有经我同意,你们根本不能单方解除。”那么——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饭店及餐饮服务业的卫生有特殊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凡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不许从事此类工作。
小杨在与饭店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完全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他被检查出“澳抗阳性”,且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不能再继续从事厨师工作。因此,他与饭店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因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既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杨的健康合格证被吊销,丧失了干厨师工作的资格,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饭店在与他协商变更原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又未达成一致,所以,饭店可以解除小杨的劳动合同。当然,解除合同后,饭店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小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