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款表明以下两层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至于离职时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可否要求企业折算成现金?相关人士指出,在法定年休假以外,公司作为内部福利额外给予员工的额外年假,是出于公司自愿在法定以外给予员工的福利。员工在离职时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制订规章制度,在民主协商的情况下,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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