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不是上海的大学生。2003年7月大学毕业后,她在上海与一家数字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同时,合同规定,如果王小姐在工作期限不满足的情况下想终止合同,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每年提前向数字公司支付年收入的50%
,王女士调到公司工作,户口迁至上海。2004年4月30日,王女士向数码公司递交辞呈,称计划5月30日正式辞职,5月14日,数码公司与王小姐交接工作,但双方未能就违约金问题达成一致。数码公司没有为王小姐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在4、5月份支付王小姐的工资。因为没有退职手续,王小姐想再找工作就会遇到障碍。今年6月,王小姐向上海市杨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女士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数码公司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并于4月、5月支付工资。虽然数字公司认为公司为王女士提供了人才引进平台,办理了她的上海户口,但她提前解除了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4万元和人才引进费50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王女士提交辞职报告后,数字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其辞职手续,并在4、5月份及时支付其工资。关于劳动合同的处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的处罚仅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另一种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数码公司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服务期”,因此数码公司提出的违约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至于50元的人才引进费,王小姐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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