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劳动关系后能补缴保险吗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我国,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确定了劳动关系,那么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参加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参购买房公积金。
因此,确认劳动关系能补缴养老保险。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可以保存好工资单,工牌等证据,跟单位协商解决合同以及社保问题,如果没有结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二、不能补缴保险的情况有哪些
1、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有单位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国家及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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