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里的孩子受伤,超市一定要负责吗?
大多数人认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只承担有过错的侵权责任,不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害人应当对担保义务人违反担保义务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适用。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畜牧业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坏和事故损坏。根据《民事案件诉因规定》(2011年修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分为以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客运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和水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职工伤害赔偿纠纷;用人单位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危作业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建筑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吊物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履行职务侵权纠纷;过度防卫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难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受到侵害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起诉赔偿义务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义务人是损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以侵犯自然人健康权、生命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有赔偿权的人起诉有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义务的人,包括有赔偿义务的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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