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对于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 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 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 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因此,当事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是: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或者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而当事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是: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或者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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