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根据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地震灾害致使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滑落或者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堆放物倒塌致害时,堆放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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