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开发房
联合开发房市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发的产物。建成后,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但按国家规定,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所以如若贪图低价便宜而购入,往往会在今后遇到房地产权证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烦。
二、公益联建房
所谓公益联建房,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合作社”,为解决“社员”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项目,当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时,而向社会出售。
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享有不少优惠,所以按国家政策规定,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一旦购买,日后难以进入三级市场。
三、集资合建房
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强调指出的是,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这类集资合资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买卖行为肯定是无效的。
四、小产权房
购买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无法过户,所以这样的房子显然无法保值,更不具备投资的价值。而且一旦被政府勒令拆除,购房者也无法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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