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开发住房
无地房地产开发商与无地无钱企事业单位共同开发的房地产。竣工后,开发商一般将其共有的部分房地产出售给社会,但按照国家规定,这类住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他们想低价购买,他们往往会遇到困难,在未来的房地产权证意想不到的麻烦。2。住房“合作社”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单位组织、领导,由公民自愿组成的解决“成员”住房困难的合作建房工程。当新房有一定剩余时,就卖给社会。由于这类住房的公益性,享受了很多优惠。因此,根据国家政策,它不能作为商品房销售。一旦被收购,未来很难进入三级市场。三。集资一起盖房子。房地产开发商、郊区城镇和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小城镇建设等名义,利用村集体土地在郊区开发房地产。这些房屋大多未办理土地出让或征地手续。因此,如果这类房屋是通过集资合资方式购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销售是无效的。4。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土地和其他单位、集体、个人或者本单位职工的资金,筹集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因为土地的主要来源是企业通过降低地价或行政划拨获得的非营利性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这类住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向社会销售,一旦购买就缺乏保障。5非法开发住房。
未经批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因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进行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购房者贪图便宜,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购房,因为不可能掌握卖家的真实情况,结果往往上当受骗,投诉不断。
7。
为了降低商品房的建设成本,郊区低价拿地开发形成的商品房应该是购房资金短缺的居民的较好选择。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社区环境极差、设施严重不足、交通极不方便等原因,他们利用虚假广告以“低价”为幌子欺骗购房者,购房者不该接。
上述所谓的廉价房要么不履行正常的土地出让手续,要么属于不规范开发。消费者一旦购买,就拿不到房产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未来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交易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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