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事实上是不能立即开除你的,如果开除你是属于违法行为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用人单位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用人单位和员工应该协商一致,给与员工的报酬应该合理,用人单位要符合调岗调薪的要求,不然随意调岗是违反劳动法的。
劳动者要保存调岗调薪的相关证据。对于调岗中牵涉的各类资料均应认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因业绩不好,被认为不胜任原岗位的员工,因为这是以后可能发生的解除合同所需之重要依据。
如果该员工不同意调整,就要综合进行分析,如果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单方调整。当然前提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实的确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用人单位有相关依据。即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单方调整必须是合法合理的,否则极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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