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对于按照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包括7个月)并引产的情况下,将能够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此外,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将分别增加1个月和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一般发放3个月。对于按照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包括7个月)并引产的情况下,将能够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 育 津 贴 的 申 请 条 件 有 哪 些 ?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对生育妇女在产假期内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生育津贴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用人单位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 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自分娩前12个月至分娩后12个月期间,每月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职工分娩前8周(即产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其产前工资总额的80%。
5. 分娩后12周内的工资总额不低于其产前工资总额的90%。
6. 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职工在分娩后15日内,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并提供身份证、生育证、职工银行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收到材料后15日内,应将生育津贴拨付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向职工支付。同时,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作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与生育保险待遇合并计算。
生育津贴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满7个月(包括7个月)的职工发放。在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包括7个月)并引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女职工能够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和分娩时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职工,生育津贴会相应增加。生育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应在收到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15日内拨付生育津贴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生育津贴不作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不与生育保险待遇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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