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路上遭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3-08-12 08:15:18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3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XX公司职工王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14日王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之伤为工伤。XX公司不服,于2004年3月4日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该公司正式职工,2003年12月11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导致车祸原因是汽车司机违规驾驶,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评析]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的规定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王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由于王某受伤发生在非下班必经路线,按照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构成工伤;而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构成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而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11日,这样是否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成为本案的关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案王某工伤发生在2003年12月11日,但于2004年1月27日完成工伤认定,即王某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并未完成工伤认定,故本案按规定应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王某构成工伤。故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据此,该单位需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为王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上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流程

(一)时间是从离开家的时间开始计算的。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上下班期间遭受的交通事故和城市铁路交通,客运渡轮和火车事故伤害不负主要责任的员工可以全部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首先应根据单位规定的通勤时间进行计算。“大多数公共机构都会有相关规定。”但是实际上,他们通常会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交通事故不是个人的主要责任

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或城市铁路交通,客运渡轮,上下班途中员工不负主要责任的火车事故损坏也应为认定为工伤。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举证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职工下班路上遭车祸是否属于工伤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职工下班路上遭车祸是否属于工伤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