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类型:承诺件
许可依据: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
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88号令。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办理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局初审;
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3、核准转报:我局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上一级建设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
2、《沙县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原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已核准的附件附图)、施工许可证;项目立项批文
复印件
5、规划部门最终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图、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公共建筑、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内容,并附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原件/复印件
6、按提供预售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总层数的20%以上)的证明文件
原件
7、预售项目范围内有拆迁的,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原拆迁户的权证注销证明
原件/复印件
8、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原件
9、项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原件/复印件
10、预售房楼幢号及房号证明,并附项目具体楼盘表、面积预测报告
原件/复印件
11、沙县城市配套费缴纳证明表或减免批准文件
原件/复印件
12、土地、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需附抵押权人的放行证明
原件/复印件
13、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原件/复印件
承诺时间:nll
窗口单位:建设局
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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