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建立
时间:2023-08-17 14:23:35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模型假设

第一,博弈方。本博弈里有两个博弈方:证券市场的被监管者(即证券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人和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和监管者(具体指证监会和它的派出机构)。

第二,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为的集合。监管者存在三种行为策略一疏于监管、正常监管和加强监管。被监管者存在两种行为策略——违规与不违规。

第三,信息。假设信息是完全的。双方知道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但双方都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相互合作。故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不合作博弈。

第四,博弈双方的得益。监管者的行为策略有三种选择。可能疏于监管,可能正常监管,也可能加强监管;证券市场经济主体有两种选择,可能正常经营,也可能违规经营获取超额收益。设监管人正常监管或加强监管时能发现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的行为,而疏于监管时不能;加强监管的方式可以是加大处罚力度,也可以是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等违规经营的检查;假设正常监管即已能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可以只考虑加大处罚力度方式,并考虑由于加强监管而增加的成本。市场经济主体、监管者不同行为策略组合下的得益如下:

(1)证券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的情况下,博弈双方的利益分析。当监管人疏于监管时,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将不会被发现,或被发现却没被处罚,因此可以获取额外收益V,监管人因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威慑作用减弱、信誉大大降低等产生负效用-D(DO)。正常监管时,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会被发现并受到处罚,设处罚为-P(P0),监管人因监管得力、对其他保险震慑力增强、声誉提高等产生正效用Q。加强监管时,监管人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如果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被发现并受到更重的处罚,设处罚为一P(P0),设监管人因加强监管而增加支出为一C(C0),因监管得力而得益Q,Q—C即为监管者加强监管但市场经济主体仍违规经营时监管者的得益。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变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由分散、多头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萌芽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在国务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有关证券法规也是由两地政府和两地的人民银行制定并执行。

第二阶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证券管理办公室,同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将国务院证券委代替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替国务院行使对证券业的日常管理职能,将中国证监会替代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

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部分证券监管的职责,成了各部门共管的局面。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编制证券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定股份制试点的法规,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同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中国证监会向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让它们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阶段。1997年11月,中央工作会议决定撤消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对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将以前由中国证监会授权、在行政上隶属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收归中国证监会领导,同时扩大了中国证监会向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转变为中国证监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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