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我国证券监管也取得很大的进步,逐步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仍存在着严重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等。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场本身的因素,更与监管不当、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有关。如何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是当前我国证券监管面临的迫切选择。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探讨证券监管中惩罚对象与监管效果的辨证关系及监管对象的博弈选择。
一、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建立
(一)模型假设
第一,博弈方。本博弈里有两个博弈方:证券市场的被监管者(即证券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人和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和监管者(具体指证监会和它的派出机构)。
第二,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为的集合。监管者存在三种行为策略一疏于监管、正常监管和加强监管。被监管者存在两种行为策略——违规与不违规。
第三,信息。假设信息是完全的。双方知道对方的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但双方都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会相互合作。故博弈属于完全信息的不合作博弈。
第四,博弈双方的得益。监管者的行为策略有三种选择。可能疏于监管,可能正常监管,也可能加强监管;证券市场经济主体有两种选择,可能正常经营,也可能违规经营获取超额收益。设监管人正常监管或加强监管时能发现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的行为,而疏于监管时不能;加强监管的方式可以是加大处罚力度,也可以是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等违规经营的检查;假设正常监管即已能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可以只考虑加大处罚力度方式,并考虑由于加强监管而增加的成本。市场经济主体、监管者不同行为策略组合下的得益如下:
(1)证券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的情况下,博弈双方的利益分析。当监管人疏于监管时,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将不会被发现,或被发现却没被处罚,因此可以获取额外收益V,监管人因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威慑作用减弱、信誉大大降低等产生负效用-D(D>O)。正常监管时,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会被发现并受到处罚,设处罚为-P(P>0),监管人因监管得力、对其他保险震慑力增强、声誉提高等产生正效用Q。加强监管时,监管人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如果市场经济主体违规经营被发现并受到更重的处罚,设处罚为一P(P>0),设监管人因加强监管而增加支出为一C(C>0),因监管得力而得益Q,Q—C即为监管者加强监管但市场经济主体仍违规经营时监管者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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