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仲裁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被支持的,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认可,且裁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或强制执行完毕的;
3、被保全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
4、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5、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
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
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分清财产保全的申请错误还是保全措施不当。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指的是不该申请而申请的错误。比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被仲裁裁决支持,则一般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申请错误,被保全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保全人承担。而保全措施不当则是指法院在进行保全的过程中,有诸如执行标的错误、超标的查封等情况,被保全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依照国家行政赔偿的相关途径得到救济。
2、被保全人是否遭受了损失。对于遭受损失的范围怎么确定目前没有相应明确的规范,一般认为以实际的财产损失为限。
3、有权管辖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的机构。对此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地方法院认为,有关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涵盖于合同约定的因本合同及其履行相关的所有争议这一泛化仲裁条款的范围内,认定仲裁机构对于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事项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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