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不是自己单位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该员工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被撤销。昨日,江北区法院判这个乱申请工伤的单位赔偿仲裁费。
从1991年6月到2004年4月,李中华在重庆前卫仪表厂工作;2004年4月1日,他来到重庆前鑫工贸有限公司工作。
2005年7月28日,李中华在上班时,不慎从高处掉下摔伤。当年11月15日,重庆前卫仪表厂向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李中华工伤认定申请。半个月后,该局认定李中华属于因工受伤。去年1月17日,李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八级伤残。3个多月后,李根据这个认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前卫仪表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约两个月后,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对李中华的工伤认定,原因是李中华是重庆前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职工,而不是重庆前卫仪表厂的职工。于是,李中华不能向重庆前卫仪表厂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仲裁费用488元也由李中华承担。
李中华很气愤,随后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前卫仪表厂赔偿仲裁费488元。
法院认为,这488元是重庆前卫仪表厂错误申报工伤认定产生的,故判该厂赔偿李中华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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