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伤的李某眼见要拿到补偿金了,却被告知由于单位错误申报,工伤认定被取消,自己还要支付几百元仲裁费。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向单位索回了仲裁费。2004年,李某被安排到前卫仪表厂下属的前鑫工贸有限公司做工,但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7月28日,李某在工作时摔成腰椎骨折。11月,仪表厂向江北区劳保局申请工伤鉴定。半个月后,江北区社保局认定李某因公受伤,并作出伤残八级的鉴定。
2006年4月,李某因要求仪表厂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向市劳动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开庭时厂方却称是误将他作为本厂职工申报了工伤,不同意赔偿。
江北社保局据此作出认定书,撤销了工伤认定。市劳仲委也裁决不主张他的申诉请求,并要求李某承担仲裁费用共计488元。郁闷的李某遂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赔偿仲裁费488元。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仲裁费用的产生由于厂方的过错所致,应赔偿李某所有的仲裁费用,并承担诉讼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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