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X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洪X赔偿原告XX汽运公司因财产被错误查封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0000元。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3年6月23日,杨X驾驶从原告XX汽运公司租赁而来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被告洪X人身及财产损失。洪X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及XX汽运公司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洪X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该事故车辆。法院应洪X的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该车查封。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洪X的损失由杨X赔偿,XX汽运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XX汽运公司认为由于洪X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该车辆被查封,给其造成了70000元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要求洪X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X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但由于其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4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